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区应当建立和完善兵地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机制,加强兵地科技成果转化的衔接与协调,完善科技成果权利归属、价值评估、考核激励等措施,推动兵地科技成果、人才、信息等要素互联互通,促进兵地领域科技成果相互转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