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形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的职称评审、社会保险待遇、获取报酬与奖金等权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