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