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后补助等措施,支持各类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发展,引导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管理咨询、融资和市场开发等服务。

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发挥园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