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采取措施培养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科技服务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