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采取措施培养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科技服务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