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科技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服务:(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加工、发布;(二)科技成果的评估、交易服务;(三)知识产权、标准信息检索与分析;(四)科技成果展示、推介及与产业技术需求对接;(五)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训;(六)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