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政策激励、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