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国家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统筹推进情报信息、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化解、危机管控、审查监管等工作,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州(市、地)、县(市、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在上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工作。

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