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