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应当开展国家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妥善化解风险并及时向上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报告;推进国家安全基础信息数据中心和有关应用平台建设,完善监测网络,监测、研判、预警各类涉及国家安全的风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