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情报信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各领域国家安全情报的收集、研判、核查、监控、报送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情报信息预警做好应对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