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托育机构。

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为二至三周岁婴幼儿开设托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