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二章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