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美丽乡村建设,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供水、建设小型标准化供水设施、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提高农村房屋设计和建造水平,推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危房改造,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