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在项目、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捐资捐助等途径和方式,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