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