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革命老区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