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行政、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将革命老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列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推动纳入国家有关规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