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革命老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以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蔬菜标准园、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冷链物流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电商、快递进村建设。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安排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资金、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时支持革命老区,支持认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森林康养基地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