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协调合作机制,推动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支持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