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金融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