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