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学仪器与设施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分步的原则,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公布考核结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予以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