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本省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省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企业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支持中央驻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充分发挥省属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创办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