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园(区)的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业科学技术园(区)、示范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通过科技小院人才培养模式等,推动专业人才服务农业农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