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开展农机装备、生物技术、丰产栽培、农业节水、疫病防控、防灾减灾等技术的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