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开展职工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协作活动。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依法在税前扣除;超过比例部分,依法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