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鼓励以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予以激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