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鼓励以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予以激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