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联合建立实习、实验基地,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鼓励企业吸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选聘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研究员或者兼职教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吸引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研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