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料报送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