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各类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