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