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十四条有效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备案)制度。经认定(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