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