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十三条有效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