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设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开发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