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十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设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开发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