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应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