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应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