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要素交易、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服务平台,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