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要素交易、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服务平台,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