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公园广场内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广场周边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公园广场自身特点和游客需求,在公园广场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置显著标志,告知该区域范围、环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时间规定等,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时段,禁止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抽打陀螺、甩响鞭等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
在非禁止时段和区域内开展广场舞、歌唱等健身、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该区域环境噪声排放限值,鼓励以佩戴耳机或者不使用扬声设备等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