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携带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宠物准入相关规定,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公园广场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告知是否允许携带犬类等宠物入园(场)及相关注意事项。

携带准入宠物进入公园广场的,应当采取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

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可以划定宠物活动区域。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