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的配套商业设施对外出租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