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公园广场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的配套商业设施对外出租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