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从事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裸露土地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树立污染源头管控意识,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