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从事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裸露土地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树立污染源头管控意识,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