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行业特点、工程规模、地理位置、污染程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定期评估,实行动态调整。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保证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关闭、遮挡、移动、拆除、闲置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不得篡改、伪造监控数据。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