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及其与公路的结合部,对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至两侧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地面进行硬化。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持路面完好平整,防止扬尘污染。其他道路的养护、维修,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职责负责管护和保洁。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