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一)配备并使用防风抑尘设备;(二)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三)人口密集区、临街区拆除作业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式防尘安全网;(四)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措施;(五)拆除工程完成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