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配备并使用防风抑尘设备;

(二)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

(三)人口密集区、临街区拆除作业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式防尘安全网;

(四)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五)拆除工程完成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