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施工现场外脚手架、围墙等除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防尘网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自动喷雾系统或者采取其他降尘措施;

(二)清理楼层、高处平台的建筑垃圾,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采用密闭器具或者管道运输,禁止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撒;

(三)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在现场内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