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未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或者未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中相关信息,导致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不可跟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