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