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