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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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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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