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